申请人:BIOTEK S.R.L.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2832号“BIO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6144320号“百特奇BIOTECH及图”商标、第17740892号“BIOHEK”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第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第17746973号“BIOHEK”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第41类服务上,鉴于国际注册第1272296号“BISTEK及图”商标在领土延伸阶段被商标局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7767204号“BIOHEK”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41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