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程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916685号“金榜题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256801号“金榜题名”商标、第3302517号“金榜题名”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两件商标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