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爱尔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6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已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47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13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结构、商标的组成、意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作品登记证书;2.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资料;3.申请人名下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气象预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