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费许生产销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涛
申请人因第7313181号“AQUAFE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6879号决定,于2017年07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3年10月08日至2016年10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的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将调取的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交换质证,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带有复审商标的店面装饰照片,未含有拍摄时间和地点的信息,照片中显示的商标仅使用在店面招牌上,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市场上的实际商业使用。二、被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或不在指定期间,或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市场上的实际商业使用。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存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购销合同的真实履行,该购销合同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04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二、经我委调取的在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的材料显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复审商标在服务场所的使用照片;2、授权书、销售合同;3、产品检验报告。
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证据1的复审商标在服务场所的使用照片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该证据系产生于指定期间。证据2的授权书可证明北京麦瑞寇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证据2中的销售合同在无相关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证据3为三份产品检验报告,其中检验编号为JJYH2016110579、JJYH2016110580的检验报告产生时间均非指定期间,检验编号为JJYH2016030283的检验报告记载检验商品为一件商标为“AQUAFEEL”的墨绿色滑雪衣,检验类别是委托检验,委托单位是北京麦瑞寇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该份检验报告为申请人授权的复审商标使用人对商品的委托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检验报告所记载的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因此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