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在路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唯亚智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2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376504号图形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