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索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4682号“智控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11949号“智控國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智控淘”与引证商标文字“智控國际”均含有“智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