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索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05537号“工控匠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424813号图形商标、第5654918号“侯国庆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