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慧摩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茵泰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9695号“奇幻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第15714978号“奇幻映城”商标、第4104229号“奇幻QI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资料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资料复印件证据,申请人名义于2017年6月2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由天津奇幻体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智慧摩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汉字“奇幻”,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