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纳吉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23925号“NUGGET纳吉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5835976号“Nugget MARKETS及图”商标、第5732802号“纳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如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陕西软件协会会员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产品检测报告、宣传手册、网络宣传资料、打印装订发票、销售合同、申请人企业图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