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剑跃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胜兵
申请人因第7890383号“祥顺珠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9782号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申请人关联企业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申请人企业的营业执照;
3、铺位使用合同;
4、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及认证证书;
5、出货单、销售单、退货单底联;
6、店面照片、生产车间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
7、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人企业注册证书;
8、产品宣传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了与提交我委一致的证据,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还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企业名义变更资料;产品贴牌、贴纸图片;销售单原件及底联。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接线柱(电);电线管;电开关;电线连接物;接线盒(电);断路器;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为广州市天河区沙东祥顺五金交电批发部和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威胜隆电器厂的经营者,且申请人许可珠江电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委对上述三家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委及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或无对应发票、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实际投入市场和实际宣传的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