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72742号“绿色包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绿色包裹”是申请人倡导绿色、环保物流链的一个主题,并非直接使用在用于销售的商品上,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33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23694号“绿色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报道,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和申请人唯一对应关系,不存在让消费者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部分介绍、“绿色行动”部分介绍、“绿色包裹”相关搜索结果及部分使用和报道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操作运河水闸、包裹投递服务、轮椅出租、替他人发射卫星、灌装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绿色包裹”及图形构成,其中文字“绿色包裹”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的区别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