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72645号“绿色包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色包裹及图 22172645

阅读:106770 2018-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72645号“绿色包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绿色包裹”是申请人倡导绿色、环保物流链的一个主题,并非直接使用在用于销售的商品上,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二、“绿色包裹”…

  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72645号“绿色包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绿色包裹”是申请人倡导绿色、环保物流链的一个主题,并非直接使用在用于销售的商品上,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二、“绿色包裹”作为臆造出来的词语,与所报商品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含义关联,没有直接表述所报商品的功能与特点,作为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报道,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和申请人唯一对应关系,不存在让消费者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部分介绍、“绿色行动”部分介绍、“绿色包裹”相关搜索结果及部分使用和报道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绿色包裹”及图形构成,其中文字“绿色包裹”用在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由此也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172645号“绿色包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色包裹及图 221726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73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