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林蛙产业商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3475号“吉林省林蛙产业商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第15155882号“商於古道及图”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