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99898号“东风铸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风铸二 22199898

阅读:56704 2018-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栾松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9898号“东风铸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6529号“东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6414号“东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达…

  申请人:栾松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9898号“东风铸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6529号“东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6414号“东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轮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拖拉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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