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85262号“四大名陶195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四大名陶1953 22485262

阅读:154929 2018-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丁火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5262号“四大名陶195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未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做出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

  申请人:广州丁火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5262号“四大名陶195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并未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做出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四大名陶”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造成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过使用具有了注册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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