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R S.R.L.-MEDICAL INTERNATIONAL RESEARC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3695号“SMAR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364595号“数码通SMAR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4591号“数码通SMARTONE TALK LESS SAY M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 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