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科米尼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5181号“GIACO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80984号“嘉科米尼GIACO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71116号“嘉科米尼GIACO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80983号“嘉科米尼GIACO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70942号“嘉科米尼GIACO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78625号“嘉科米尼 GIACO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二、申请人将同时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或无效宣告,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中国商标网关于申请人在先商标“GIACOMINI”、“嘉科米尼”、图形的详细信息摘页;第11类第6080983号“嘉科米尼GIACOMINI及图”商标信息摘页;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文字部分“GIACOMINI”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部分“GIACOMINI”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所指向事物、设计风格、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用泵、水分离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热交换器(机器部件)、供暖装置用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文字部分“GIACOMINI”与引证商标三、四英文部分“GIACOMINI”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在所指向事物、设计风格、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电加热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电加热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文字部分“GIACOMINI”与引证商标五英文部分“GIACOMINI”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缩空气管道用非金属附件、非金属软管、非金属柔性管、水暖用挠性塑料导管、与通风装置连用的挠性塑料软管、输送天然气用挠性塑料管、水暖用途的挠性塑料管、非金属软管、挠性塑料管子、非金属软管配件、纺织材料制软管、塑料液压软管、工业用塑料软管、管道用非金属接头、非金属管子连接器和接头、非金属管子连接器、主要由塑料组成的管件、管道垫圈、非金属制管套筒、用作管道连接密封物的金属环、浇水软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塑料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恶意注册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亦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11类、第17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