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9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593843号“Aptami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94039号“Aptamil及图”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上述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两商标共存之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