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钟恒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7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530503号“MAYINUO及图”商标、第3834986号“夏姿”商标、第21699129号“精惟JINGWEI及图”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