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12333号“CRE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44587号“恋 Creation Foods L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5667876号“sun creations及图”商标、第15558555号“cieate YOUR TASTE及图”商标、第6487983号“宜北町 CREATEA及图”商标、第13351185号“CREATIVE”商标、第9990099号“开食 Create food及图”商标、第20905676号“rea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均能共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七目前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开元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官网;2、维基百科对大米生产者有限公司的介绍;3、各引证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于2017年12月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5340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在奶油(奶制品)、牛奶、奶茶(以奶为主)、人造黄油商品上的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59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的2017撤W02491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确定,虽然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确定,我委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是否近似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CREATE”与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cieate”、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部分“CREATEA”、引证商标五英文“CREATIVE”、引证商标六独立识别部分“Create”在呼叫、字母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