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心云(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3510号“掌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且经过使用与宣传,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百度搜索结果;2、“心云医疗器械”京东旗舰店;3、“心云健康平台”截图;4、“心云”公众号截图;5、申请商标产品宣传册、产品包装;6、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掌诊”组成,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