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凯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202492号“凯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633235号“凯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持有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会员协议》;引证商标持有人会费支付凭证;引证商标持有人出席投资大会前签订的《保密协议》;2015年8月9日“前创汇”第六届投资大会照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0866号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凯词”与引证商标“凯词”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经纪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人所述抢注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亦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