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优人鞋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19775号“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5627号“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71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18864490号“un UNITED NU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系申请人商标,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n”品牌部分专卖店照片、部分关于“un”品牌的宣传报道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整体印象、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