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桃源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9024号“桃源外 TaoYuanW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发票、网页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桃源外 TaoYuanWai”组成,与作为地名的“桃园”尚有区别,且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桃园”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