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家家食用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43587号“家家JIA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86278号“家家JIA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裁定使用证据无效,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02711号“家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的审理程序中,其不是一个有效注册商标。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20499号“家家户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17777号“家家味JIAJIA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17780号“家家好Jiajia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67087号“家家鲜JIAJIA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25510号“好家家HaoJia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830328号“家家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363729号“家家宝JIA JIA BAO JIA JIA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739162号“家家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经多年使用已获得很高荣誉,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五、上述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判决书、引证商标三商标状态查询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在一审败诉重裁的审理程序中,其在食用油一项商品上仍享有在先权;引证商标二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至十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腌制蔬菜、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腌制蔬菜、咸菜、干食用菌、果肉、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家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家家”、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家家味”、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文字“家家好”、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家家鲜”、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家家”、引证商标八“家家会”、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文字“家家宝”、引证商标十“家家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注册审查及评审案件的审理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