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慧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19813号“天蚕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肥料临时登记证;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天蚕宝”构成,“天蚕”为鳞翅目大蚕蛾科吐丝昆虫,又称山蚕,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