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6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独创性、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70836号“AKMAN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44955号“AddPearl Specialty Chemical I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颜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