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下一曾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43031号“华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含类似元素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华约”为华沙条约组织的简称,其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