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0889号“立清酸 li qing s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显著性极强的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等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经在多个类别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设备等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