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牛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9868号“牛牛银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的含“牛牛”的商标已经获得初审或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37663号“牛牛投 www.niuniuto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典当经纪”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267220号“牛牛百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性特征更加突出,且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资质及荣誉证书;网络媒体、书籍上的相关报道;公司参加各种活动的资料;申请人牛牛银票商标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典当经纪”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在“典当经纪”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典当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牛牛银票”与引证商标二“牛牛百科”均含文字“牛牛”,两者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含“牛牛”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