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399680号“牛牛众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牛牛众筹 22399680

阅读:84627 2018-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金牛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9680号“牛牛众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的含“牛牛”的商标已经获得初审或注册。“众筹”作为一种资金运营模式,正是申请人的…

  申请人:深圳市金牛牛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9680号“牛牛众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的含“牛牛”的商标已经获得初审或注册。“众筹”作为一种资金运营模式,正是申请人的经营内容,是对申请人服务内容的真实性描述,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大量含“众筹”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性特征更加突出,且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资质及荣誉证书;网络媒体、书籍上的相关报道;公司参加各种活动的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众筹”指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是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399680号“牛牛众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牛牛众筹 223996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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