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1108号“梦中宁 MENG ZHONG 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显著性极强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含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梦中宁 ”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中宁”含义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