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铁晟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业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7936号“铁道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寓意和含义。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大面积宣传和使用已经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有自己独特的显著性,并不会引起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铁道宝”的相关报道;淘宝店面;北京铁路局授权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铁道宝”使用在其指定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