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6441号“壹点美 YD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点美 YDM及图 20926441

阅读:111648 2018-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良文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6441号“壹点美 YD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91259号“益多美 Y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45523号“Y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林良文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6441号“壹点美 YD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91259号“益多美 Y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45523号“Y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104群组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近似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复印件;申请人企业资料件(部分);引证商标二详细资料下载件;申请商标使用图片(部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7年11月13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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