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944710号“补天漏洞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市场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联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各大网络汉语词典中关于“补天漏洞平台”的搜索结果;国内媒体对使用申请商标进行的报道;申请人对使用申请商标的服务进行的推广宣传活动;申请人就使用申请商标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对应发票;申请人获得“2016年漏洞信息报送突出贡献单位”奖项。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补天漏洞平台”使用在其指定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取得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