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唯肖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96281号“艾希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资质文件及简介;
2.申请商标在网络平台搜索结果;
3.申请商标宣传资料;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商标被许可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加盟代理协议);
5.申请商标在百度、搜狐、新浪、腾讯视频等网站的宣传推广材料;
6.相关书籍出版情况;
7.相关受培训学员获得荣誉情况;
8.申请商标品牌说明。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艾希贝尔”钢琴培训教育品牌在河南、山东、安徽、重庆、辽宁、福建、四川、河北等多个省市均有加盟商,相关受培训学员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且申请人“艾希贝尔”品牌在百度、搜狐、新浪、腾讯视频等媒体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加之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902853号“艾贝尔”商标、第6451931号“艾 希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有一定区别,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