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天鸿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腾安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93171号“天鴻Liaoning Tianho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257792号“天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醋化用细菌制剂;饮料工业用的过滤制剂;食品工业用谷蛋白;焊接用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氮肥;肥料制剂;混合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商品与第5697113号“天鸿及图”商标、第8858511号“天鸿TH”商标、第4961498号“天鸿胶业TIANH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料;氮肥;肥料制剂;混合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