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9238号“未来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39768号“未来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未来主题乐园”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未来”,汉字构成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纸张(文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