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49239号“未来主题乐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未来主题乐园 23149239

阅读:52375 2018-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9239号“未来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70473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60727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8635号“未来WEILA…

  申请人:复华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9239号“未来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570473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60727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8635号“未来WE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未来主题乐园”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未来”,汉字构成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领带别针、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玛瑙、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人造珠宝、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149239号“未来主题乐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未来主题乐园 231492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1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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