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金珏网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11443号“SHENG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33999号“绅贵Sheng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32140号“SHE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了中文“神龟”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以“神龟”为基础设计而成,具有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HENGUI”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Shengui”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手提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