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01505号“华莱 HUA L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商标局引证的第4874895号“华莱”商标、第5326089号“曲界美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三年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大量类似申请商标的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申请中;申请人获奖情况及协会认证;部分广告及销售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华莱 HUA LAI及图”,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华莱”,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