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雪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28599号“Collib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4281号“COLIB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外形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在撤销中,请求等待撤销结论。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Collibra”,引证商标为“COLIBRIA”,两者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