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瑞森商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2951号“威瑞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想成紧密的对应关系,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34120号“威瑞森GX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3)高行终字第256号判决书;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与人关联公司抄袭品牌的介绍;申请人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介绍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社交网络在线聊天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威瑞森”,引证商标为“威瑞森GXSKY”,申请商标被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