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6669号“PRET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5441号“PRESCO”商标、第6262595号“PET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三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教高厅[2001]6号教育部办公厅文件;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委员会对各省试卷复阅回复意见;转让协议;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使用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脑知识的教育和传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PERTCO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