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咖啡店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9787号“舊街場 OLD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30类上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系延伸保护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47894号“舊街場”商标、第4793805号“OLD TOWN RO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一为由实际商业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贸易组写给商标局及贵委的信函复印件;申请人与其中国分公司、经销商签订的许可合同;报纸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舊街場 OLDTOWN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