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卡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1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717984号“大地丰泰DADIFENGTAI及图”商标、第21882591号“绿地肥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二中国商标网查询单;
2、申请人的大量使用证据;
3、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
4、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5、申请人参加展会图片;
6、申请商标版权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学肥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