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86610号“亲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09981号“亲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从产品形态、功能用途具有明显区分,不会造成混淆。同时,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对引证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的全套交官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手帕”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亲爽”,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