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乐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6956号“LE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36229号“LEJING”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206310号“L LEXING”商标(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LECING”与引证商标一“LEJING”、引证商标二主体识别部分字母 “LEXING”在字母构成上仅一字母之差、呼叫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