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新黑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及本案原申请人:林韶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克特英格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210146号“ALIA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7868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林韶霜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爱尔克特英格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4210146号第25类“ALIAS”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也属于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使用。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目前市场使用的主要品牌之一,在长期使用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格局。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人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被许可人信息、被许可使用人发货单;
2、申请人与S&J FASHION TRADING COMPANY LIMITEN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查阶段的证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3、申请人与S&J FASHION TRADING COMPANY LIMITEN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收据;
4、产品实物照片。
我委将商标局阶段证据的复印件寄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同。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仅涉及服装、外套,未涉及其他商品。被申请人对商标许可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林韶霜于2004年8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08年4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套服、童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2017年12月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广州新黑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首先,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均可认定为属于商标实际使用的行为。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原申请人授权广州市瑞致服装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虽授权使用期限超出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但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不违反原权利人的意志。但被授权人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有效使用,仍需其他证据证明。其次,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购销合同需方为原申请人,形成时间在指定时间内,产品为外套。对应订单号的订单详细内容中显示了复审商标,虽然显示的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并未改变商标的显著部分,可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收据为上述购销合同对应收据。证据2与证据3内容基本相同。证据1至4可形成证据链并相互佐证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服装与套服、童装、防水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服装、套服、童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未涉及到袜等其余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套服、童装、防水服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