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黄泰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4852号“黄泰吉 huangtai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84978号“黄太吉外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90853号“黄太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63333号“黄太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89738A号“三河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47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46255号“HUANG TAI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果冻;肉脯;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琼脂(食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黄泰吉 huangtaij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2日